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上接第1版)
这些规定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了监管措施,体现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从严治理的实际需要,《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思路保持一致,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
对于《条例》增加的违法行为,均比照《安全生产法》的幅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如针对取得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经营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场所的现象,《条例》专门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材料,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内容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于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包庇、袒护责任人员的现象,《条例》也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