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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民声

“霸道总裁”也不能对 职工权益任性

  微观点:企业领导要讲究以理服人、以德服人,而不是以权力服人。即便一些企业领导很有个性,行事另类,也最好不要拿员工的合法权益开玩笑。

  ■苑广阔

  近日,山东济南一家公司的一则罚款通报引发网友热议。8月14日,该公司200多名员工因未对总经理的微博进行评论被罚款50元。该公司市场部一名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制定这项规定的目的是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不过,有律师指出,个人的罚款是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作为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在自己的个人微博发几条心灵鸡汤,然后就要求全体员工都去点赞、评论,否则就给予罚款的处罚,这简直就是“霸道总裁”的做派啊。但是所谓的“霸道总裁”只存在于影视剧中,如果在现实中也如此霸道,那么结果肯定不如影视剧那么美妙,正如这位总经理的做法,已经引发了该企业广大员工的质疑与不满一样。

  不管你是总经理还是董事长,如果你微博的内容真的能够吸引员工,员工自然前去围观、点赞和评论,动用公司领导的权力,借用公司的名义强制性要求员工去点赞和评论,对员工是一种强人所难,对自己则像是演员在舞台上“要掌声”,显得很可怜,也实在没必要。

  一家企业拥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和这家企业的领导有着密切的关系。就像这家企业的总经理,强制性要求员工到自己的微博下面点赞,否则就进行罚款,那么一则表明这位总经理在平时的工作中,也一定是一个强势而霸道的人,只愿意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丝毫不在乎员工的感受,这样的领导,不但自己很难得到员工的真心拥护,而且也很难在企业内形成一种团结、友爱、和谐的氛围。

  二则,员工本不愿意花费精力和时间去领导的微博下点赞,却担心领导责备,或者是担心被罚款而不得已而为之,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违心的曲意逢迎,长此以往,只能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虚假的企业文化,领导和员工,员工和员工之间,很难有信任和真诚可言,这对公司的发展,无疑是不利的。

  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位“霸道总裁”的做法,同样站不住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企业或领导对职工个人随意进行罚款,是劳动法所明令禁止的。如果有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这位“霸道总裁”恐怕就霸道不起来了。

  企业领导和管理者,同样要讲究以理服人、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地位和权力服人,那样只会让人口服心不服,甚至连口也不服,就像一些员工面对记者时所表达的不满与气愤那样。即便一些企业领导很有个性,行事另类,但也最好不要拿员工的合法权益开玩笑。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 00002 “霸道总裁”也不能对 职工权益任性 2016-08-20 2 2016年08月20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