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舞好消费者维权这把剑
省人大就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广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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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省今年开展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汽车质量再度成为维权的焦点和重点。一位购买一辆大品牌家用汽车一个月遭遇发动机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愤怒地喊出“请还公道!换车!”强烈不满一些世界高端品牌汽车厂商对中国消费者“召回有别”的歧视。记者周金友 摄 |
记者周金友报道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今,最现实的问题是买了房子出现质量问题能退换吗?买了预付卡能转让吗?买了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换车吗?……8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媒体通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大家来议议怎么改,如何改,才能更加科学完善。
这次修订突出问题导向,不重复国家已有的规定,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努力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落到实处。
一、关于预付款消费
预付款消费以售卡打折、整存零扣等方式为特点,在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比较盛行。商家在预付款消费中具有优势地位,有的商家借此设置消费陷阱,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单方规定预付卡有效期等,还有的商家甚至借助发行预付卡变相融资卷款潜逃,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使得预付款消费成为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券)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可以扣除其已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券),或者对转让加价收费,也不得对预付卡(券)设定有效期限。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日常生活中预付卡(券)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有哪些?特别是在经营者未如约提供服务,消费者提出退卡(券)时遭遇到哪些侵权行为?如何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制。
二、关于餐饮业消费
目前,餐饮业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消费不透明、价格不规范等方面,特别是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天价鱼”、“天价虾”事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修订草案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对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餐饮业经营者收取开瓶费、包厢费、餐饮具消毒费等问题,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做法不一,草案目前未予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否需要回应这个问题?是规定一律禁止还是规定强化经营者的明示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明确餐饮消费还有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三、关于电信消费
电信、有线电视等经营者以价格较优惠的套餐服务吸引消费者,等套餐到期后没有提醒消费者,而是以默认的方式继续提供套餐服务或者是提供价格更高的普通服务。
修订草案规定电信、有线电视等经营者提供套餐服务的,应当在合同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由消费者确认是否延续或者终止套餐服务。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除了移动、联通、有线电视外,目前视频网站提供的套餐服务也很普遍,除了修订草案目前的规定以外,实践中电信消费方面还有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如何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四、关于商品房消费
商品房价值高,对消费者权益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修订草案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在保修期内,商品房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的柱墙梁板等构件结构开裂变形等严重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或者更换。同时,针对实践中普遍发生的渗漏问题,修订草案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规定发生渗漏后,先由经营者进行修复,累计超过一年半仍无法修复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
还有,精装修商品房的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保修期限的起算,修订草案认为我省实施办法原来就是规定保修期限自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应该予以保留。关于退房的条件,规定的可操作性是否还不够强?比如地基下沉,是否应该确定一个标准,即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退房?实践中商品房消费方面还有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五、关于快递消费
快递消费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快件损毁或者丢失后的赔偿方面,比较突出的是消费者对快递物品实际价值举证困难、快递企业设定的赔偿标准普遍偏低且不统一。
修订草案规定对没有保价快递物品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12倍的标准予以赔偿。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主要是12倍的赔偿标准是否可行。实践中的实际赔偿标准往往都会超过12倍的标准。此外,修订草案对于保价制度的规定是否合适?是否有更加合适可行的方案?
六、关于营利性教育培训消费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类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逐年上升,经常发生经营者擅自变更授课的师资、地点或者内容等现象,消费者要求退课、退费时障碍重重。
修订草案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营利性教育等培训服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课程内容、授课师资、履行地点等内容,并列举了四种常见的情形,作为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四种情形以及退费的规定是否合适、准确、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方面还有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七、关于网络消费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兴起,使得网络购物成为生活消费的重要方式,网络交易量逐年激增,由此引发的消费投诉也不断增多,其中经营者无法联系、消费者退货难等问题尤为突出。
修订草案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并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要求赔偿。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还有,对于目前流行的顺风车和拼车行为,修订草案是否有必要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需要规定,应该从哪些方面作出规定,从而将顺风车、拼车与网络约车区分开来,并对乘车双方和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作出恰当的规定。
八、关于家用汽车消费
汽车已成为许多家庭的生活必需品,汽车消费投诉量也日渐增多。
修订草案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和电动汽车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赔偿损失。还规定,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整车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使用补偿费。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修订草案放宽了消费者可以免费退车、换车的条件,增加了经营者的责任。这些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来说是否合理、必要?是否具有可行性?还有哪些不足?对于经营者来说,是否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影响汽车产业的良性发展?有无更为完善合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初审,还将继续审议和修改,并通过多种形式征集各方建议。社会公众可登录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地方立法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送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6301;邮箱:fgwbgs@zjrd.gov.cn)。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