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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降低职工保费 企业得不偿失

普陀工会成功调解一起工伤纠纷

  记者王海霞 实习生李艺青报道 职工发生工伤,却因其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工伤待遇降低,这部分损失谁来承担?舟山市普陀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调解的一起工伤纠纷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工会的同志到医院来看看我们,帮帮我们吧!”2015年5月的一个下午,普陀区大蒲湾职工维权帮扶站接到一个求助电话。电话那头苗女士迫切希望工会主持公道,让工伤的丈夫依法获得赔偿。

  工会干部即刻动身前往医院看望吕辉并了解事情经过。原来,吕辉是舟山一家建筑公司的职工。几个月前,在公司承建的一个商业广场工程工地工作,因在加工钢筋时用力不均致使身体重心不稳,坠落受伤。经诊断,吕辉脑部受伤严重,已认定为工伤。眼下,吕辉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苗女士为照顾丈夫不能外出工作,两个外乡人的生活已面临困境。苗女士希望丈夫能一次性拿到赔偿,从此与公司不再有瓜葛,早日回安徽老家进行后续康复治疗,这样既有家人照顾,花费也比舟山便宜。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纠纷。既然已经确定为工伤,赔偿是肯定的,赔多少是调解的核心。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接受了苗女士的请求,并联系公司,在吕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主持双方协商工伤赔偿。

  2015年10月,吕辉被鉴定为工伤伤残四级,部分护理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吕辉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21个月本人工资;按月领取额度为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到达退休年龄后,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

  次月,区总工会召集公司代表和吕辉家属到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有顾虑。公司方怕一次性将赔偿支付后,家属趁伤者行动不便,卷款跑掉。而吕辉的家属提出,吕辉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赔偿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因当时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远远低于吕辉的实际收入,所以吕辉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都差强人意。

  苗女士提出公司一次性赔偿100万元,公司不能接受,双方不欢而散。

  最终,工会进行了三次调解,将医疗费用的数额等一一确定。最终,今年年初,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苗女士同意赔偿款分期支付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公司赔偿吕辉50万元,补足因参保基数与实际工资不一致导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贴等等,分3次于今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一起跨年的工伤纠纷已然化解。本案中公司以最低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属于违法行为,不但侵害了吕辉的合法权益,该公司也为补足吕辉工伤待遇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与区区工伤保险费相比较,得不偿失!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降低职工保费 企业得不偿失 2016-08-22 2 2016年08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