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可以辞退吗?
医疗期内违法“强辞”,企业将负法律责任
记者王海霞报道 “我丈夫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至今已经3年多。5月份他因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已请病假3个月,现在公司通知还有一个多月就要解除合同。”日前,本报维权热线0571-88851111接到读者张女士的来电,咨询企业的做法是否侵害了丈夫的合法权益?“患病遭辞”在劳动维权领域并不鲜见。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者、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秦伟立律师表示:职工患病遭辞维权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职工所患疾病是职业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是怀疑得了职业病,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情况,职工所患疾病并非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也有法定“病假”——医疗期。如近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一名英语教师因患癌症被学校开除事件成为舆论关注热点。最终,事件以学校负责人上门道歉,赔偿50万元告终。这是第二种情况的典型案例。秦伟立律师说,读者张女士丈夫也可归到这类情况。这类情况职工维权需要注意两点:医疗期不满,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强辞;医疗期满,除正常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秦伟立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又是什么概念?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职工如果没有过错被“强辞”,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补偿金的两倍。
张女士的丈夫自参加工作以来在该企业工作3年,本人工作年限不到10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根据规定该企业应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眼下公司给予的医疗期已满3个月,如果张女士的丈夫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公司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职工,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当然,此种情况下,公司与张女士的丈夫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本报提醒,无论职工所患疾病与职业有无关系,用人单位辞退患病职工都需经严格法定程序。一旦遭遇“强辞”,劳动者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维权。如果无法确定是否遭遇侵权,也可以拨打12351职工热线或者本报维权热线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