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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温岭36人污染环境坐牢敲响的警钟

  ■记者孟万成  通讯员许灵敏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进一步突出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加重对环境犯罪的制裁。

  作为全省经济十强县之一,温岭长期以来在电镀加工、皮革加工、模具喷塑等行业内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污染环境情况,随着“五水共治”工作的推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丝毫不松懈。

  日前,温岭市人民法院发布2011年至2016年近5年时间里,该市有36人因污染环境获刑坐牢,足以引起人们警戒。

  污染环境刑案,井喷式增长后开始回落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温岭和其他城市一样,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环境污染问题,且主要集中在电镀、皮革等行业。2011年至2016年4月,温岭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1件45人,审结30件43人,单处或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332万元。其中2011年审结1件2人,2014年审结11件16人,2015年审结17件24人,2016年前4个月审结1件1人。

  近5年来,法院审结的30起案件中,其中电镀加工类污染环境案件所占全部案件比率高达70%,为主要涉污行业。这30件污染环境案件的主要排污方式均为将含超标重金属废水排放、倾倒至明沟、地漏、下水道等地,直接造成对水体的污染。

  打击犯罪是手段而非目的。据温岭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法院“最后一关”,可以克服环保部门执法上的不足。这几年中,温岭不少电镀企业进行了自我整治,要么关停,要么搬迁,逐步实现产业转型和升级,促进经济健康绿色发展。

  案例一:

  河水变蓝色,污染企业被追责

  被告人蔡某乙系温岭市某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企业生产工作。

  2011年1月初,被告人蔡某乙等人发现被告单位在生产染料过程中,有部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地面渗漏到旁边的河道里,直至1月20日造成江厦排涝河河水受污染,河水颜色变为蓝色,被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发现并责令停产。

  之后,被告单位经过整改后向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恢复生产,得到同意。2011年5、6月份,温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被告单位环保设施不完善,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再次责令被告单位停产整顿。

  2011年7月20日江厦排涝河在开闸放水期间,该河道的河水又变成蓝色,并扩散至乐清湾沿岸。后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鉴定:江厦排涝河水体污染严重,对该河段的污染水进行处理的费用需要近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电镀、皮革双重污染,行为人被判重刑

  2014年1月至5月4日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温岭松门镇松寨村台贸市场内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并雇佣被告人孙某某以及蒲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负责电镀。在加工过程中,当事人未使用环保设施,将含有重金属锌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地面,并经地面水沟流至集水池再排放至河道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温岭市环境保护局采样监测,该电镀厂集水池内废水、地面残留废水中锌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

  同年5月,被告人施某某与他人合伙,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松寨村台贸市场内从事皮革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他们未使用环保设施,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地面,并经地面排水沟流至集水池再排放至下水道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温岭市环境保护局采样监测,该皮革厂西北角集水池内废水排污塑料软管内废水中总铬含量,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2014年5月5日晚,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松门镇松寨村台贸市场一电镀加工厂抓获被告人施某某、孙某某。被告人施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涉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还有几名同案犯也受到法律惩处。

  案例三:

  被罚后重操旧业,重刑没商量

  被告人万某某,系重庆人,长期在温岭从事一些加工作业,因多次排放污染物,被温岭环保部门处罚过。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他又雇佣他人,在温岭城北街道麻车村后湾工业区,即台州飞鹰鞋业公司内部西北侧的一个模具加工厂内,将模具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内明沟和地漏,排至厂外窨井内。经监测,排放的废水在明沟与地漏连接处的pH值为5.07,铜浓度为24.4mg/l,镍浓度为656mg/l,这已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的3倍以上。

  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城北街道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案例四:

  投案自首亦难缓刑

  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受人委托,被告人唐某在温岭市城西工业区内进行电镀加工。其在未使用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将废水通过地板洞、裂隙渗透的方式,排放到该加工点后面的河中。2014年3月6日,该加工点被温岭市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温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加工点电镀槽、清洗槽、地面残留废水水质超标3倍以上。

  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唐某主动向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投案,且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判处缓刑,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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