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两年半后离职
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金吗
记者孟万成 通讯员林静报道 台州市民王女士在黄岩区的一家模具公司工作了两年半后离职,向公司索赔经济补偿金遭拒。公司说王女士是主动辞职,而王女士却说是被公司辞退,双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王女士拿着当时提交给公司的“员工辞职/辞退办理单”向法院提起诉讼,办理单上究竟是怎么写的,法院又会怎么判定呢?
日前,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原、被告双方符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素,最后支持了王女士索赔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案情回顾】主动辞职还是被辞退?
2013年7月,34岁的王女士到黄岩一家模具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月工资为3700元,实际发放3490元。去年12月,王女士跟公司发生了矛盾,同月27日,王女士向公司提交了一份员工辞职/辞退办理单,载明:“辞退原因:鉴于公司内部管理矛盾升级,认定本人工作上(与李总)有分歧(与李总吵架),公司以对李总不尊重的理由辞退,本人表示没有异议。本人同意被辞退的条件如下:1.截止辞退当日为止的工资;2.辞退经济补偿金:2个月薪资;3.2015年年底的年终奖。以上三项资金在辞退日付清。要求辞退日期2015.12.27。”
今年1月20日,模具公司在王女士提交的办理单上签署“同意”二字并盖章确认。同日,王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双方因工资数额、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争议。模具公司认为,王女士向公司提交的是辞职办理单,是主动辞职,故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女士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由模具公司支付王女士工资6126元,未支持王女士其他仲裁请求。王女士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她去年12月和今年1月的工资共6980元,经济补偿金7400元。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告模具公司应该支付王女士的工资金额。王女士在仲裁笔录中陈述“2015年12月工资3490元,2016年1月工资2636元”属于自认,模具公司也同意按照此标准支付工资,故模具公司应该支付王女士的工资为6126元(3490+2636)。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模具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本案,虽然王女士于去年12月26日主动提交“员工辞职/辞退办理单”,但从王女士在“辞退原因栏”处的措词看,王女士通篇未提及“辞职”两字,提交该办理单更多是在表达同意公司的辞退,并在同意辞退时提出三个条件,公司于今年1月20日在该办理单上仅仅签署“同意”二字,应视为对整个办理单的认同,包括对王女士提出的三个条件的认同,符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素。因此,模具公司应该补偿王女士2个月工资,即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