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老” 需按规矩来
微观点: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发生纠纷时,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
■徐振宇
据媒体报道,2014年9月1日,退休后的王阿姨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王阿姨说,一直到2015年1月她一直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只给她发放了3个月的工资。之后王阿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王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时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而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或许从一定程度上讲,这的确也是你情我愿、一举两得的事,但实际上里面的水还挺深。不说不知道,说出来吓一跳。很多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可能不知道,退休打工根本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一旦“老”员工遇到劳动纠纷,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老”员工既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当然就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
那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根据法律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发生纠纷时,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对于“老同志”来说,想发挥余热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应聘时要多长个心眼,把握好个中的关键,依法办事才能保证个人合法权益。
而作为用人单位,“用熟不用生”本身节省了用工成本,如果还要钻“劳动合同”的空子,只会让人感到寒心。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按规矩办事,发挥老员工的“余热”,不但起到“能者多劳”的榜样作用,还可以通过“传帮带”为单位固本培元。若把眼光放远一些,得到的可能就不只“一两三钱”了,要知道那些“百年老店”都不是一蹴而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