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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试用期工资也有标准

不能仅由公司说了算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夏丽娜报道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上班,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有试用期,这试用期间的工资是否由单位说了算?

  今年7月18日,从江西来杭州打工的小沈应聘到杭州啸元企划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转正后月工资2800元。9月17日,该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精减人员为由与小沈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沈同意了。公司支付了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小沈提出公司应以2240元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补足其7月18日至9月17日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760元。公司对小沈的主张不予认可,坚称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好试用期的工资是1800元,小沈当时并无异议,签字同意了,事后反悔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但小沈坚决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公司与小沈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不仅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860元,而且还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正式员工每月2800元工资的80%,即2800元×80%=2240元,属违法。

  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小沈的仲裁申请,依法按规定补足了小沈二个月的试用期工资760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试用期工资也有标准 2016-10-10 2 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