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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劳务报酬税”改革 也应与时俱进

  ■江德斌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多位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是,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劳务税从1980年至今都未改过起征点和税率,当初的800元算是很高的收入了,收取20%的税率可以理解,但36年后,800元的购买力大幅度贬值,已经无法再相提并论。而且,个税已经改过多次,起征点增加到3500元,税率也变成多级累进制,下一步还要考虑改成家庭综合制。可劳务税却不动如山,依然停留在36年前,显然是不合理的,应与时俱进,根据现实社会状况修订。

  从劳务税的征收对象来看,其是针对灵活就业者,诸如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实习生等。灵活就业者的工作状况相对不稳定,收入也就不稳定,可能这份单子一次性能够赚几万元钱,也可能连续几个月分文没有。

  对于灵活就业者采取劳务税的征收方法,因其按次征收非常简单便捷,征税成本很低,有利于税务部门。但对灵活就业者就不公平了,在一次性收入多的时候,扣减额度很低,要缴纳很高的税负,在没有收入的月份,却无法获得相应的减免和补偿。显然,这种方案执行的结果,就是容易造成灵活就业者多缴税,无法公平享受到其他劳动者扣减的纳税额度。

  而且,劳务税对实习生来讲尤为不公。实习生本来收入就少,基本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却要承担20%的税负,比其他正式职工要缴纳更多所得税,扣减额度也少了2700元。不公平的劳务税,不仅影响到实习生的收入状况,亦成为部分公司盘剥实习生的方法,故意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令实习生沦为廉价劳动力,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

  税法要维护劳动者的公平纳税权益,不能因税法的不公平规定,而破坏这种公平性,令部分劳动者受到伤害。而且,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率的变化,而及时做相应调整,避免劳动者利益受损。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劳务报酬税”改革 也应与时俱进 2016-10-13 2 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