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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 更全面维护职工权益

省总工会专题学习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授课。邹伟锋 摄

  本报讯 记者阮向民报道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下午,省总工会举行专题学习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学习会上,任亦秋介绍了《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他说,社会需求决定制度供给。从浙江的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特点分析,中小微企业占了极高的权重,低小散的产业结构特征明显。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新一代职工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工会组织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体定位是劳动争议的预防,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协商、调解。

  任亦秋着重围绕《条例》的三个关键词:“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作出解读。“谁监督”,也就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条例》明确由各级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具体实施。“监督谁”,也就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条例》涵盖了各类用人单位。“监督什么”,也就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事项,《条例》明确了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监督的12项内容。此外,《条例》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纳入了监督范围。

  在《条例》解读中,任亦秋具体介绍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程序,依次为:劳动者投诉、登记投诉、决定受理、了解情况、协商解决、调查取证、督促整改、改正措施、监督建议、行政执法。

  任亦秋还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业务培训、资格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建议。

  据了解,下阶段,省总工会将面向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确保《条例》实施到位。

  省总机关全体人员、各直属单位行政中层以上人员参加了学习会。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 更全面维护职工权益 2016-10-20 2 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