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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小学生出游受伤 谁担责?

法院判定游乐园赔偿15万余元

  本报讯 通讯员海薇 记者冯伟祥报道 平湖的一名小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去海宁一游乐园的游玩活动中发生意外,造成十级伤残,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呢?

  小花(化名),13岁,平湖人。她回忆道,2014年4月24日,在学校组织大家去海宁春游活动中,她在一个游乐园内玩小火车。开动时,由于小火车较低,旁边的台阶较高,车厢不是封闭的,导致她的右脚被游乐设施卡住受伤。小花被送往医院救治,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一次高高兴兴的出游,最终变成了意外受伤。小花伤心之下,把游乐园告上了法院。小花认为:作为消费者来这家游乐园玩,却因为游乐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自己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游乐园却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辩称道:游乐园已将游乐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委托给柳州的一家游乐经营公司,事发时是原告所在的小学组织的春游活动,学校委托嘉兴的一家旅行社组团,学校和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所以本案的相对人应是旅行社,小花所在的小学未尽监护责任,没有对她的行为进行合理管理。因此本案与被告无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根据小花骨折的地方来看,是因为小花把脚伸出车厢外,这是非常危险的动作。游乐园门口有警示标语,要求家长管理好自己的小孩。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花前往被告游乐园游玩,双方依法建立娱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虽主张将园内游乐设施的运营服务被柳州的一家公司承包,但实际上被告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日常经营,故不予采信被告的抗辩。其次,事发时游乐园的小火车未安装护栏,该游乐设施旁也没有相应的“手、脚不能伸出车厢外”的警示标志,所以小火车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小花在乘坐小火车游乐时,把腿伸出车外,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2016年9月底,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游乐园赔偿原告小花15万余元。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小学生出游受伤 谁担责? 2016-11-07 2 2016年11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