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发放,择低计算……
警惕!你被“暗中欠薪”了吗?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随着治理欠薪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提高,用人单位明目张胆的欠薪行为有所收敛。但近几年受整个经济形势的影响,用人单位工资拖延支付、变相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并且出现了一些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的欠薪形式。这里例举两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引以为戒,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1:分割发薪慎防有“变”
2015年10月8日,詹某入职于杭州维生贸易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2000元,外加提成,公司规定此薪资将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双方还口头约定詹某若每月完成10万元的销售业绩,将获得1.5%的奖励基金,公司称为了让詹某少缴税款,故此奖励基金每半年以现金形式发放,詹某对此无异议。
詹某入职后,工作非常努力,加班加点,每月销售业绩都达到了10万元。詹某每月领取4000元左右的工资。半年过去了,到了今年5月底,詹某找公司要核算他半年销售业绩的奖励基金,可公司总以要扩大经营规模,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搪塞,后詹某又讨要了几次,均无果。10月7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协商不成,决定不再续签。詹某于是到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000元及一年奖励基金1.8万元。
庭审中,公司对于詹某主张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销售业绩达到10万元有1.5%的奖励基金一事予以否认,由于詹某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为此,仲裁委对于詹某要求公司支付奖励基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合同到期,双方协商解除获经济补偿予以支持,詹某提供了在职期间的月工资发放清单,只证实其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交通补贴+提成等,共计为3960元,再无其他工资收入。
最后,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詹某“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3960元。对于其主张的奖励基金1.8万元不予支持。
需引起注意的是,在现实的用工关系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避税,将劳动者的工资分割为若干部分,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工资收入,无法证实自己的实际工资数额,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劳动者须警惕这种现象和风险,不管怎样的薪酬约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加以巩固,协议书要一式两份,自己将证据备留。
案例2:择低计算须事前明晰
今年4月,祝某任职于杭州轩艺化妆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每月能拿到3800元至4080元不等,可同岗位的同事,每月薪资总比她多拿二三百元。她始终没弄明白是咋回事,刚入职时,她不好意思找公司询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祝某心中始终有个结。国庆节一过,祝某壮着胆找到公司负责人章总询问,可得到的回应是公司一分钱都没有少给。公司还让财务将她的工资组成及明细一一作了说明。
祝某这才算弄明白,原来当初,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较其他同事的低,只有1900元。为此,在计算加班费时,就比别人要少。祝某感觉委屈,要求公司变更劳动合同薪酬约定,但公司没同意,祝某很无奈,于是便提出了辞职。
而祝某碰到的情况并不是个例。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达到少付加班工资的目的,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较低的基本工资,这样在计算加班费时只能按照基本工资基数给付;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是按照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再以此计算加班工资。事实上,这种计算方法降低了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加班费用。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入职时,对于基本工资的约定要充分与用人单位协商,且多留个心眼,维护好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