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的工作能否享有加班工资?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高辛”快递员,维权这么办
记者吴晓静报道 “双十一”过后,包裹大战正式开场。随着业务量井喷,物流公司网点频频爆仓,流水线不堪重负。而对快递员来说,更是“压力山大”,不少人自称,还没达到高薪却已经是“高辛”。
繁忙背后,快递员的劳动权益也引人关注,临时招工、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保、长时间加班……这些现象并不是个例。与此同时,每日奔波在路上的快递员也常常面临交通风险。“双十一”当天,就有一位温州的快递小哥,为了赶时间抄近路,一边骑着三轮电动车,一边分心瞄了一眼快递单,没有注意到前方轿车,从而发生了两车相撞的事故,快递小哥还因此受了伤,送医检查。
当快递业在城市服务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快递员队伍日益庞大,他们又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的韩全啟律师。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保留相关证据
“快递公司未依法与快递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快递公司又进行了实际用工,双方存在建立用工关系的合意,这就是我们在劳动纠纷中经常提到的事实劳动关系。”韩律师表示,如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可以选择向实际工作地点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时,就需要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无法提供最直接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容易致使劳动纠纷维权陷入被动。”韩律师说,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建议遇到此种情况的快递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韩律师强调,快递公司未与快递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快递员可以在一年仲裁时效内向快递公司主张二倍工资。
同样,如果快递公司没有依法为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稽核科进行投诉,要求依法补缴社会保险,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韩律师提醒快递业从业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单纯的签字行为,应树立表达劳资双方真实意愿、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完成劳动定额后,有权利享有加班酬劳
薪资问题是广大快递行业从业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采访中,不少快递员表示,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那么,快递员是否还能享有加班工资?
“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制是否享有加班酬劳,在司法实践中也算是较复杂问题,需要具体进行分析。”韩律师表示,这涉及到计件劳动定额问题,而关于计件劳动定额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相对不具有操作性,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行业规则,结合本单位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具体到快递行业,就需要快递员与快递公司确定合理可行的劳动定额,以防就此产生争议。“完成劳动定额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快递员,同样有权利享有加班酬劳。”
此外,法定节假日属于全民放假带薪日,因此法定节假日快递公司安排快递员工作的,应支付3倍工资。
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申报工伤
本文开头温州快递小哥的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那么在送快递途中发生诸如此类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工伤?谁是过错方,又是否会影响工伤认定呢?
“送快递的具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快递员特有的工作属性,第一属于从事工作的具体行为,即因工作原因,第二属于工作时间,第三也属于从事工作的场所载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韩律师说,除了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我国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快递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同时,他表示,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还可以要求第三人(交通肇事方)承担侵权责任,即享有双赔请求权。
韩律师提醒,快递员在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要求快递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以便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同时本人或直系亲属也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防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带来不必要的维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