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款 函
致:董美桂(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506041967)
我司作为保证人对你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011-2013000157)所欠全部债务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已代你方向银行及法院偿还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665745.95元(含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执行费用),我司依法有权向你方追偿。
现我司向你方郑重致函,要求如下:请你方于本催款函出具之日起2日内向我司清偿代你方向银行偿还的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665745.95元;请你方向我司赔偿垫付资金损失暂计人民币27242.21元(其中657269.36元的垫付资金损失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4.75%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另8476.59元的垫付资金损失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4.75%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上述全部垫付资金损失应计至你方实际全部清偿债务之日止)。
我司账户名称:杭州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户:33001613535059005588,联系人:钟瑗媛,联系电话:0571-87901035。此致
杭州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