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莫“任性” 小心有风险
记者王海霞报道 “前几天生病没去上班,但电话通知了经理,当时经理说尽早书面请假,我没时间写。后来公司也没人通知我写假条。10天左右公司通知我被解雇了,理由是旷工,请问我能得到赔偿吗?”
日前,本报的维权热线0571-88851111接到读者来电咨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章樑律师答复,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请假,但紧急状况解除后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补办手续,否则会让职工处在不利的地位。
完备请假手续,职工不可任性
章樑告诉记者,在现实中,职工因请假手续不完备,导致劳动纠纷、维权失败的案例不在少数。
宁波一位职工李先生就因此丢了饭碗。去年年底,李先生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孩子生病,希望他回家看看。李先生的家在江西玉山,离宁波只有半天路程,于是,他口头向领导请假。10天后,李先生回来上班,却接到了人事部门的通知,称其无故旷工,已被公司解职。
李先生不服,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撤销解聘决定。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方坚持认为李先生没有请过假,领导也没有答应他请假,李先生擅自离岗10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天、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其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这桩纠纷因为李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请过假,要求撤销公司解聘决定的请求被驳回。
章樑律师提醒广大职工,如果有急事或急病自己不能亲自请假,尽量请家人或同事代办书面请假手续,并将之复印存底,避免口说无凭;如果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请假,也要保存好有关记录。尤其是在一些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没有制定详细的请假制度,更加要保留好证据,防患于未然。
职工请假,用人单位也不可任性
“有些情况下,职工请假,用人单位也不能任性。”章樑律师说,譬如产前检查、产假等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准假就违反法律规定了。譬如,职工确有相应的诊疗事实,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给予准假。
章樑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家日化公司的职工张某在医院被查出患有贫血、胃溃疡等疾病。医院开了药,并嘱其休息数周。随后,张某带着诊断证明向公司说明病情并请假准备治疗。数天后,公司通知张某,称其看病后未向公司提出正式病假申请,未经过公司审批,属于无故旷工。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奈,张某走上维权之路。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令日化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医疗期工资。
现实中,像该日化公司一样有恶意目的的用人单位并不少见。譬如,劳动者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领导签字准假后的请假条等书面材料交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保管,但在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却拒绝提供证据,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
章樑律师介绍,对此,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责令公司交出证据,以证明谁是谁非。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当劳动纠纷发生,用人单位明明可以提供证据,故意拒绝提供,或者装聋作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劳动者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