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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新篇章 跃上新高度

省人大常委会、省总工会召开座谈会,与会人士表示:《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化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厉志海(中)在讲话中强调要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实。记者周金友 摄
座谈会在省人民大会堂举行。 记者周金友 摄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报道 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省总工会召开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厉志海出席座谈会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主持座谈会。

  据了解,《条例》从立项到通过,历时3年时间。从2012年起,省总工会就组织相关部门赴江苏、云南、广东等地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列为2016年的立法计划。今年,省人大内司委和法制委联合组织省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法学专家等方面力量,组成起草小组,对草案进行了十余次讨论修改。省总工会还先后到宁波、金华、嘉兴和湖州多地调研。几经修改讨论,今年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从监督组织和职责、协商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了具体规定,为新形势下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翻开新篇章,跃上新高度。

  厉志海指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健全地方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利于协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深化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引导职工和企业依法理性维权;对进一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意义。《条例》内涵丰富,注重简明实用的制度设计,着重在“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监督程序中突出强调“协商处理”,体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特色。

  厉志海强调,要深刻领会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条例》的重要内涵,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工会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引导工作;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职责和义务;要抓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队伍建设;各级人大要重视推动《条例》的实施,适时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座谈会上,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打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就如何贯彻《条例》以及如何支持工会组织实施《条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主任委员楼志浪,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燕萍,省总工会副主席李锦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郑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龚和艳,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姚炳甫等领导出席座谈会。

  省法制办、省安监局、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工商联、省妇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省总各部门、各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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