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整理解答职工最关心的十个问题——
这些维权常识,你知道吗?
■记者王海霞
12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级工会联合举行“12·4宪法走近你我”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本报记者整理了现场咨询最集中、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十大维权常识。
1. 什么叫工会法律援助?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因其生活困难、法律知识薄弱、个人能力有限等原因而出现“打官司难”等问题时,经劳动者提出申请,由工会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出资聘请律师,提供涉及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法律帮助。劳动者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费用。
省、杭州市、拱墅区总工会都有免费法律援助为劳动者维权。劳动者可到职工服务中心或拨打12351咨询。
2.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3.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 单位辞退员工与员工主动辞职有什么区别?
辞退与辞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经济补偿方面有所不同。
辞退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违法引起的,则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非法辞退员工,则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 试用期未满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与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确立,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作为企业的一员,依法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落实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劳动者福利待遇不变。
6. 五险一金是哪五险?哪一金?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7. 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8.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采取三种维权途径:一是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寻求当地工会的帮助。
9.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届满时,女职工恰逢在“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
10. 企业组建工会,需要什么程序?
企业组建工会的基本流程: 向上级工会请示→成立筹备小组 → 开展宣传工作 → 发展会员 → 选举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组织 → 选举结果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