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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理财·消费

婚宴临时爽约 应该赔偿损失

  ■颜东岳

  问:一个月前,张某因为结婚到我所开办的酒店预定了20桌中餐酒席,每桌2088元,并交付了2000元定金。事后,由于女友翻脸,婚宴无法照常进行,但张某却没有及时将情况告诉我。直到当天中午11时,我已经将全部的菜及酒水等,按要求做好或准备好,张某才打来电话表示取消。我要求张某赔偿损失,但他却表示那2000元定金就是对我的赔偿。而我的损失远远大于2000元呀,我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张某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合同角度上看,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表面看来,张某似乎只需放弃2000元定金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也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明知婚宴无法照常进行,明知不及时向你表明取消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却直到当天中午11时才告诉你,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某与你达成订餐协议后,彼此之间已经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张某取消婚宴尽管事出有因,但并非属于无需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加之其没有及时通知取消,理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从侵权角度上看,张某必须赔偿损失。张某对不及时通知你,会造成你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预见到的,其对此无动于衷,甚至放任自流,明显对损失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之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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