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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丽红:矢志维权讨说法

3月14日第2版报道

  记者孟万成报道  2014年7月19日,丽水遂昌县开美发店的傅丽红在使用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发生液化气爆燃事故,造成五级残疾。事发后,傅丽红多次向涉事的民丰燃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讨说法,并协商赔偿,但终因对方声称“此事与我们没有关系”而未果。于是傅丽红被迫状告民丰公司。

  今年3月8日,遂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售瓶装燃气,原、被告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违反其附随业务,且在首次为原告配送燃气时便未安装卡扣等紧固部件而埋下事故隐患,在事故发生前半个月被告在为原告送气时,仍未消除可能存在燃气胶管与煤气灶进气口套接不紧密引起泄漏的隐患,故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使用液化气的过程中未尽到危险防范及安全注意义务,亦具有一定过错。为此,日前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傅丽红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46795.51元,由被告遂昌县民丰燃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588400元;二、驳回原告傅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被告民丰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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