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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运河特大污染案牵出余杭两腐败环保监察官员

滥用职权+受贿,分别领刑三年半

  本报讯 记者胡翀报道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杭区塘栖环境保护监察所原副所长郑尚杰、临平环境保护监察所原副所长吕建龙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被告人郑尚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吕建龙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显示,郑、吕二人均曾在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下属的余杭区塘栖环境保护监察所共事过,更是在塘栖片重点污染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的具体业务上有过工作的交集。而2013年5月份,轰动一时的京杭运河特大污染案,经多个部门抽丝剥茧层层排查,最终的源头也指向了塘栖区块的3家企业。作为辖区环保部门的具体负责人,郑、吕二人也因此案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3月10日被刑拘。

  一审法院——余杭区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3月、2012年3月、2013年3月,余杭区环保局分别发文,将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列入余杭区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监管类别为危化品储存。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郑尚杰、吕建龙等人明知荣圣公司未通过环保验收、相关工业废水储罐均被责令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仍在环境例行检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荣圣公司停止储罐的使用,不对荣圣公司违规使用储罐的情况再次进行行政处罚,对荣圣公司长期违规使用储罐的情况放任不管。

  而2013年5月,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污染环境案件时获得荣圣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线索,并于2013年6月对荣圣公司进行检查,在荣圣公司违规使用的储罐内发现了待排放的磷酸盐混合液(系危险废物)3000余吨。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1年9月起,荣圣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违规大量周转、储存于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储罐内,并自2012年5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洗罐、下雨天或运河涨水时的夜晚采取直排等方式通过下水道排放至运河,直至2013年6月案发,共计排放7100余吨(非法获利220余万元),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2015年4月,荣圣公司、戴某等单位和个人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该院判刑,其中荣圣公司等三家单位被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7840万元,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同时一审法院还查明,郑、吕二人在另一家污染企业——杭州兆锋皮业有限公司的查处过程中,同样存在问题。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尚杰作为塘栖环保所副所长,在对兆锋公司的环境监察例行检查过程中,未对兆锋公司无证排污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未对企业污水中的总铬项目进行监测。2013年5月26日,兆锋公司被举报有将废水直接排入雨水沟的行为,被告人郑尚杰和吕建龙作为该信访件的承办人,在经调查后,回复称纳管废水未见异常,未发现有生产废水直排入雨水管道的现象,并表示将继续做好对企业的后续跟踪督查,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郑尚杰和吕建龙对兆锋公司进行检查,在纳管口排放废水采样检测后,发现当日16时、16时05分所采水样中总铬浓度分别为1.27mg/L、1.69mg/L,其中16时05分的总铬浓度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三级标准(不超过1.5mg/L),后以无证且超标排污为由对兆锋公司罚款45000元。然而事后,郑尚杰于2013年中秋及2014年春节,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兆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为搞好关系所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吕建龙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兆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为搞好关系所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以此认定郑、吕二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间接导致污染环境的案件发生,因此认定二人犯有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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