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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 治

好心帮忙致残 构成“无因管理”

  ■钟伟

  两年前,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凤仪村村民周先生为其父做百年“阴寿”,去外甥翁先生家借毛竹用来搭棚。毛竹堆放在翁先生家一楼的平台上,翁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主动爬上平台帮忙搬运,在传递毛竹的过程中不慎坠地,导致颈部以下不能动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一级伤残。

  去年4月,双方当事人来到钱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解决。经审核,李女士已花去医药费13万余元,受害人提出包括一级伤残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抚养费(李女士育有一子16岁,一女9岁)等在内的共计100余万元赔偿请求。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调解员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考虑到周先生家庭经济困难,由周先生一次性赔偿对方20万元,并且分三年付清,第一年9万元,第二年6万元,第三年5万元,均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前付清。

  调解员认为,周先生为父亲做“阴寿”向翁先生借毛竹没有过错,李女士帮忙搬运毛竹也没有过错。虽然,双方在行为上均无过错,但已经构成“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法律规定之债,不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债,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符合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除外。

  该案中,李女士的致残事件是由周先生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李女士作为成年人没有考虑到自己的爬高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浙江工人日报 法 治 00003 好心帮忙致残 构成“无因管理” 2017-02-09 2 2017年02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