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需理性 擅自停工要担责
本报讯 通讯员钟伟、裘玮报道 日前,绍兴柯桥区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作出判决,维持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某纺织公司40多名职工旷工处理案的仲裁结果。
2016年2月29日,柯桥某纺织公司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全面停产3到6个月。停产期间,职工仍需按照国家规定适用每日8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及法定休假日休假。其间,将继续对职工进行考勤,凡无故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停产期工资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放。
然而,从2016年3月1日起,赵某等100多名职工在知悉通知内容后,仍选择了集体停工,并前往上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求。3月11日,纺织公司再次张贴通知,要求全体职工于3月14日前回到岗位。可一直到3月底,这些员工仍没有返回工作岗位。
至此,纺织公司向上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发出通知,告知97名职工擅自离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公司实际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和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拟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解除与这些职工的劳动合同。次日,集团工会联合会对该通知予以备案登记,并同意执行。
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引起了赵某等人的不满,于是向柯桥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诉,索赔280余万元。经调查,仲裁委认为,纺织公司发出的第一份通知事先经上属工会组织备案登记,并且同意执行,应当认定已履行民主程序,不存在违法。退一步讲,即使该通知存在程序问题,申请人可以依法正当维权,也不应当通过擅自停工这种不合法的方式进行。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通过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采取罢工、信访等形式维权时,也不应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劳动者的责任。”柯桥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