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难,难举证
“婚姻法第24条”司法“补丁”仍待修补
记者洪菡婷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至此,公众持续关注的“婚姻法第24条”有了一个权威回应。那么,这个新出台的“补充规定”是否真的符合公众预期,能有效解决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呢?
举证是个难题
本报日前发布“女职工维权征集令”后,来自海宁的个体经营户陈兰(化名),根据自己的诉讼情况,提出了对“补充规定”的疑惑。
陈兰自称是“第24条受害者”之一。2015年10月,她与前夫办理离婚手续,独自抚养儿子。却在2016年底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自己身上有笔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庭出示的借条上显示,陈兰前夫因经营之需向其先后多次借款共计29.5万元。另外,前夫曾向法院提供还款协议,借条落款日期均在陈兰婚姻存续期内。最终,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共同债务,陈兰需与前夫共同还款。
陈兰很委屈,当初她就是疲于帮前夫还债才离的婚,到头来却还要“被负债”。她多次表示,自己对债务毫不知情,借条签字与担保人分别为前夫、前夫母亲。而且,她怀疑前夫并没有把借来的钱用于生意,而是用于赌博。“我还从我婆婆那里知道,真正签借条的时间是在我们离婚后的2015年11月,日期却写成了离婚前。”陈兰说。
面对陈兰的质疑,法庭要求其举证,若能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能免责。“他的钱绝没有用于我们的生活,但很多事情都是空口无凭。我猜他去赌博也是从他朋友嘴里听到,哪里去拿实在的证据?”陈兰很无奈。
举证,是“婚姻法第24条”案件的关键。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祝双夏曾经办多个该类案件,她表示:“不论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还是‘补充规定’,对受害者的实际意义还是要落在举证这个点上,要能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确为虚假、非法或未用于夫妻生活才行。”
“补充规定”关键在落实
但恰恰是这个能决定案件走向的节点,才是最难的地方。在祝双夏接触过的当事人中,有不少女性从不插手丈夫的事业,有的甚至连丈夫真的是在经营还是干别的事都不清楚。“一问三不知”,上哪儿去找证据?
就像陈兰猜测前夫借钱赌博,除非前夫因赌博被公安局抓住,不然就很难拿到确凿证据。对此,最高院同日下发的“通知”中提到,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举证困难,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的真实性持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调查取证。
一个新的问题又冒出来:如果借款是以现金形式进行,又该如何举证?
陈兰认为:“用《婚姻法》保护债权人,完善借贷手续才是关键,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这也是“24条受害者”的共识。
“‘婚姻法第24条’的最根本矛盾还是在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与配偶一方利益保护的平衡问题,”祝双夏表示,要彻底解决矛盾应该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作出规定。而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24条”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
尽管最高法在发布“补充规定”时曾解释,现实中存在的适用“第24条”判令夫妻另一方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个案,是因为法院审理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通知”下发后,北京、广东、上海、浙江、重庆等多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相应文件,试图对夫妻债务认定予以更明确的界定。而对有上诉打算的陈兰来说,她最担心的是这些详细的规定是否能真正落实到位,法院是否真的会依据她的线索全力帮助取证,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如此看来,“婚姻法第24条”的司法“补丁”还是没补到位,尤其是对取证难问题,尚有修补空间。尤其对像陈兰这样的单亲妈妈,如果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判为共同债务,也许更会影响孩子的生活与成长。
“总而言之,要打赢‘婚姻法第24条’的官司很难。”因此,祝双夏建议,已婚人士要充分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工作情况,具体而言,例如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的,另一方要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资金情况,必要时进行证据保留等。倘若不幸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而法庭又无法帮助取证的情况下,就要尽量在庭审中找到对方的破绽或陈述的矛盾之处,说服法官转移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