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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女职工休完产假丢工作 公司老板是法盲?

  ■吴杭民

  3月8日的本报披露了这么一件明显违法、侵犯女职工权益的事:宁波林女士休完产假兴冲冲回单位上班,却发现自己居然已经“下岗”了!因协商无果,宁波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已协助林女士向用人单位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准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这家公司老板是不是法盲啊?

  那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同时也给那些法盲老板来普法一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在一些老板眼里,却是一纸空文,如此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新闻,在“三八节”来看,是那么触目惊心!

  事实上,肆意侵犯女职工权益、尤其是“三期”权益的事情,在各地时而发生。去年的妇女节,本报也曾披露了一起女职工因为怀孕被开除的事件,当然,后来在宁波市职工服务中心的帮助下,女职工维权成功。

  因为怀孕、产假没了工作,这样的事情,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简直是令人匪夷所思的!须知,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进行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些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能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各项权益,执行得是否到位,也充分体现了一家企业的守法意识和人文情怀。

  显然,目前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监察不力、维权成本太高等方面的问题。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专门规定,但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是不够及时、彻底,监督管理还是不够扎实到位,导致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

  而在我看来,要全力构筑起一张保护女职工的维权网,最关键的是要加大企业违法的成本和惩戒力度,除了要依照相关劳动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要把这些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信用数据库里,一旦上了“黑名单”,其在享受优惠政策、贷款、评优等方面将严格受限,让这些法盲老板付出应有的代价!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女职工休完产假丢工作 公司老板是法盲? 2017-03-09 2 2017年03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