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侵权勾当,你中过招吗?
(上接第1版)
【案例7】参展商跑路,举办者“先行赔付”
【案例简介】2016年11月开始,绍兴上虞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9月17日在上虞区第二届家博会上向参展商签订了天然居硅藻泥订单,当场交付订金2000元,现发现该经营户关门,老板无法联系。
【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家博会的举办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查上虞区家装协会是本次家博会的唯一举办方,也是12315消费维权直通车单位,于是决定转举办者先行处理。家装协会在第一时间调出家博会相关档案,主动与涉案的全部消费者联系,最终确定有34份订单未履行。家装协会逐一向消费者沟通并承诺:一是由协会其他会员按原订单要求负责后续施工;二是确要退还订金的也可由协会先行赔付。该项承诺逐步兑现,累计为消费者挽回损失6.8万元。
【案例8】难以交付的汽车合格证,商家要担责
【案例简介】2016年6月27日,消费者呼先生向嘉善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反映,汽车购买了快两个月,因为没有汽车合格证,上不了牌照,向销售汽车的4S店索要汽车合格证,4S店却一拖再拖,导致临牌过期,不能上路,要求12315中心帮助其解决难题。
【处理结果】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马上和销售方进行协调,第二天,呼先生终于在12315的帮助下拿到了合格证。
【案例9】宣称就读知名小学,房产公司被查
【案例简介】2016年3月21日,杭州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杭州景航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杭州余杭区世纪大道与汀兰路交叉口的杭州景瑞御华府楼盘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广告牌上宣称“子女直接入读天长小学。学区房分两类,一类是购买之后可以直接入读,另一类是在附近,托关系或缴纳费用才可入读,御华府则属于第一类”。
【处理结果】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电动平衡车引火灾,调解获赔20万
【案例简介】2016年2月1日,安徽省消费者郑某向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投诉,反映郑某的朋友于2015年10月28日在网络上为其购买了永康生产的TT电动平衡车一辆,2016年1月19日晚,郑某在给TT电动平衡车充电时发生火灾,郑某居住套房因火灾而损毁严重,要求该生产厂家承担100万赔偿。
【处理结果】经现场调查及核实后,工作人员判定消费者所诉情况基本属实。经工作人员努力,召集被诉公司负责人、电池、充电器供货商进行调解,最后被投诉方电动平衡车生产公司当场赔付现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