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骑“死飞”送命谁之过
闺蜜、自行车店被判赔偿66万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应小勇报道 许久未见的同学一起出去游玩,本应是件快乐开心的事情。然而,让小何没想到的是,温州大罗山一次骑行之旅,同学小洪坠崖身亡,天人永隔,自己也成了被告。
小何和小洪系高中同学,两人均系常山人,关系十分要好。后来,小何考上了温州某大学,小洪则考上了宁波某大学。2015年12月25日,小洪受邀从宁波赶到温州。次日,小何、小洪两人结伴骑自行车去大罗山游玩。
小何自己有一辆两个月前从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新买的自行车,然后又向同学借来一辆自行车,和小洪从学校出发向大罗山骑行,在上山途中两人多次互相换骑自行车。从大罗山山顶往山下行驶时候,在一U型拐弯下坡处,小洪连人带车坠入近7米高的山崖身亡。当时,小洪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骑行的是小何那辆刚买来不久的自行车,小何自己则骑着借来的自行车。
事发后,温州交警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自行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不符合自行车技术要求”。
小洪遭遇意外,最痛心疾首的就是她的父母,在料理完小洪的后事后,他们将女儿同学小何、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小洪父母认为,出事的自行车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死飞”车,属于禁止销售和禁止上路产品;自行车店擅自销售,小何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提供给其女儿使用,对女儿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事发的大罗山盘山公路崎岖,陡坡众多,没有设置明确醒目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志,防护栏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依法提醒的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何、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等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万余元。
3月7日,常山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认定,俗称“死飞”的涉案自行车确认是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系无前刹(前刹购买后加装)、“后轮采用飞轮倒转制动”的“三无”产品,与普通自行车存在明显区别,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
法院认为,小何将属于“三无”产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自行车提供给小洪骑行,使得该自行车可能产生的风险转移于小洪,骑行过程中,也未对不了解自行车性能的小洪尽到应有的提醒、嘱咐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自行车,也是造成小洪骑行该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走访调查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养护且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故公路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小洪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涉案路段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未对涉案自行车的性能进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间接结合的结果,综合各方行为致使小洪发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确定小何承担20%责任,自行车店承担50%的责任,小洪承担30%责任。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近日,常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何赔偿原告19万余元,被告自行车店赔偿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