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过期作废”成立吗
■颜梅生
问:我是贵报的一名读者,经常翻阅贵报。我想说的事情是,一家超市为吸引顾客,向社会发布广告及宣传资料称,凡在该处购物每满50元即可获得奖券一张,以此类推;奖金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奖1名计币5万元。
其间,我到该超市购买了160余元的货物,得到三张奖券。期满后一个月,超市如期开奖,并将中奖号码在其门口的公告牌上予以了公布,还特别写明“中奖者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持身份证及奖券前往兑奖,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我虽然中了一等奖,但却由于不知道兑奖期限而错过。面对我以广告宣传资料和奖券上并未写明兑奖期限为由,要求继续兑奖的请求,超市一口拒绝说,其已经将兑奖日期明确告知消费者,领奖期限就是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期限,逾期领奖自然过期作废。请问超市的理由成立吗?
答:超市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仍然必须向你兑奖。
一方面,超市必须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你与超市之间是一种“射幸合同”关系。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其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费用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其所付出的可能远远大于所收取的费用,但也可能只收取费用而不承担支付责任。其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因此只要要约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不特定的人承诺,射幸合同便成立。结合本案,超市刊登有奖销售广告、向顾客发放奖券是一种要约,而顾客购物、获得奖券是承诺,即自顾客取得奖券时,合同关系便已经成立。这对你也不例外。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超市的“过期作废”公告对你没有约束力。虽然超市事后已将中奖号码予以了公告,甚至明确规定“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但这只是超市单方的声明,而不是超市与中奖者的双方合意。因为在射幸合同成立时,超市在其有奖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奖券上并未注明领奖期限,意味着超市与顾客事先对领奖日期没有约定。超市事后增加,是一种新的要约,你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更何况你对此一无所知。在此情况下,超市的单方声明自然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你并不构成逾期领奖,超市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奖金的依据,而是必须继续向你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