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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企业

让“僵尸企业”绝处逢生

台州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

  本报讯 记者孟万成 通讯员叶晨阳报道 企业破产倒闭资不抵债,想走清算之路盘活闲置资产,可连评估财产、看管厂区设备、管理人清算报酬等基本费用都无从着落,这样的尴尬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破产审判效率和管理人积极性。为解决此难题,近日,台州市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

  据悉,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破产案件管理人自愿从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互助资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许战平说,破产援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无财产企业破产案件所需的破产清算费用,包括支付管理人工作报酬。另外,对于有财产可破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债务人无力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债权且无其他垫付资金来源的特定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援助资金可作为临时性周转资金使用。

  企业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使用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但管理人已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产生实际费用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给予破产费用补偿的其他情形。

  使用破产援助资金使用额度,按以下规定审核拨付: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在3万元限额内核定;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审核拨付,但总额一般不超过8万元;案件特别复杂,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可适当提高管理人报酬,但管理人报酬与其他破产费用合计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据了解,目前,台州中院已成立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专门负责对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垫付破产维稳资金时,管理人可视情况随时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各基层法院援助资金不足以垫付的,可向中院申请使用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

  据悉,为加强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监管,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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