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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 负责拖欠工资清偿

  新华社杭州3月27日电  浙江省政府近日印发《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明确建筑行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清偿责任。

  办法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

  根据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此外,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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