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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我省在全国率先 立法推进河长制

  记者周金友报道  昨天下午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草案)》,由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关于河长制的地方性立法。 

  2008年,我省在长兴县等地率先开展河长制试点,随后在嘉兴、温州、金华、绍兴等地陆续推行。2013年,将河长制扩大到全省范围。并在“五水共治”实践中,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截至目前共配备各级河长6.1万名。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说,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有必要通过立法将浙江省河长制有关经验、做法、政策、制度加以固化,并根据实践中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对河长工作体制机制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规定(草案)注重把握好河长职责与部门法定职责的关系,将河长的治水职责定位为主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补充。同时,区分不同级别的河长,分别规定相应的职责。

  为了解决基层河长“有责无权”问题,规定(草案)指出,相关主管部门不依法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县级以上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河长未履行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对河长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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