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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天气误工 不算迟到缺勤

我省出台政策应对极端天气的 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在极端天气情况下,工作怎么安排,误工如何处理?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万一遇到极端天气,在规定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

  意见指出,当地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属地政府的指挥部署,对应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除必需在岗的职工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职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确保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职工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装备等。

  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出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

  意见同时提到,职工(除必需在岗的外)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停课方面,意见指出,当日上午6∶00 前当地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 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当日上午6∶00 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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