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剿灭劣Ⅴ类水”行动 遭受事故伤害算工伤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为配合全省“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剿灭劣Ⅴ类水”行动遭受事故伤害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工伤待遇保障问题做了如下通知——
可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在“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中,因工作需要直接参与的专职人员和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他非专职人员遭受事故伤害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治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绿色通道等方式,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对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采取简易处理程序,缩短工作时限。对重症瘫痪、不适宜外出的工伤职工,应当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环节的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经济补偿。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社保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