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机制”重在区分失误和故意
微观点:我们需要用“容错机制”包容想干事、敢干事的党员干部,也要防止“容错机制”被权力滥用,成为贪官污吏的保护伞。
■郭元鹏
北京市近日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被诫勉、调整职务、降职的分别在半年内、一年内、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要把在推进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党员问责设“容错机制”。
对于北京的“容错机制”,有反对意见认为: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就要严厉追责,否则就会为腐败行为留下土壤,会成为腐败干部保护伞。
事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改革创新,都离不开大胆尝试。但是,要想实施改革,要想大胆尝试,就会存在“犯错误风险”。对于“犯错误风险”,一些党员干部有所顾虑。官场之上,犯了错误就意味着“难以翻身”,可能影响一辈子的仕途。也因此一些想干事、敢干事的党员干部谨小慎微,不敢干事了,成为碌碌无为的人。没有犯错误不假,却也什么事情都没有干。
我们不要腐败干部,但是也不能要不干事的干部。
想起正在热播的《人民的名义》中的李达康,他就是一位想干事、敢干事的好干部。可是,由于改革有风险,由于做事有风险,由于创新有风险,李达康差一点就毁了仕途。为了给贫穷山区修路,引发了事故,要不是当时的县委书记和王大路副县长代为受过,李达康修路为民的事情就会终结。如果我们的制度不能包容李达康因为想干事、敢干事而出现的失误,试问,还有没有“生态开发区”的成功?没有了这些成绩,百姓是不是还能有幸福的生活?
我们需要用“容错机制”包容想干事、敢干事的李达康。从这个角度来看“容错机制”就是现实的需要了。不过,要防止“容错机制”被权力滥用,不能让其成为贪官污吏的保护伞。简单说,就是要区分什么是失误,什么是故意,要区分谁是李达康,谁是高玉良?这就需要制度进一步细化,让“容错机制”保护好官,而不是被贪官利用。
“容错机制”要区别对待失误和故意违法违纪行为,保护为了百姓失误的李达康,不放纵为了升官而为“赵公子”审批污染企业的高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