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里怎么能任性游泳?
杭州一市民被罚后起诉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西法报道 西湖的美是共享的、开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由着自己的性子享受这一池清水。最近,杭州市民龚大伯为了争取自己在西湖里游泳的权利,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湖管委会)告上法院。昨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龚大伯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26日清晨,正在西湖游泳的龚大伯,被巡查的西湖管委会执法队员发现,并于5月向龚大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历了龚大伯的申辩,以及西湖管委会的复核,9月,西湖管委会根据《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对龚大伯作出了罚款150元的决定。其实,早在2015年12月13日和12月18日,龚大伯也因为在西湖擅自游泳分别被罚了50元和20元。
“凭什么罚我?西湖是大家的,我什么破坏没有做,只是找到一个适合自己锻炼的场所。”在法庭上,龚大伯透露了自己起诉西湖管委会的理由。
龚大伯认为,在西湖里游泳是市民的权利,为此他搬出了《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两部条例,来说明自己在西湖里进行游泳锻炼是有相关政策依据的。“我在西湖游泳了20多年了,不是洗澡,也没有大小便,更谈不上污染湖水。”龚大伯说,“就是出于锻炼的目的,又不影响什么人。”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需在西湖内进行船艇、航模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及拍摄电影、电视的,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事前应当报经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大型水上活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在西湖内组织进行有关活动。原告龚大伯在西湖内自行游泳的行为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西湖内组织进行有关活动之列,属于《条例》所禁止的擅自游泳行为。
最终,西湖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龚大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