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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消费者未在协议上签字

为何凭空多了 一个“玻璃险”?

  通讯员孙建新、刘甦星报道 近日,来自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的孙先生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儿。“明明我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怎么多了一份玻璃险的保单?”孙先生拿着保单来到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李家巷分局,对某4S店进行了投诉。

  该分局执法人员季芳芳安抚了孙先生激动的情绪后,对其进行了询问。原来,孙先生在本月初向那家4S店付了7865元的车险,上牌后发现4S店移交给他的材料内有一张协议和保单(保单金额为7400多元),协议内容是4S店保修玻璃的玻璃险,金额为400多元。且没有经过孙先生本人同意,4S店工作人员代签了保单。

  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4S店进行协调。孙先生认为协议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工作人员擅自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是侵犯知情权和姓名权的违法行为。4S店销售人员小何则认为已经表达清楚玻璃险的情况,并表示当时不是代签只是备注姓名以方便统计。双方各执一词。

  眼看着双方的争辩不可开交,季芳芳一边检查着协议票据,一边询问小何:“既然这份是备注,那其他顾客购买玻璃险的协议也都是你们代签的吗?”小何这才承认,需本人签名才生效,当时是帮孙先生代签的。孙先生还拿出一系列语音证据,证明当时4S店内销售人员没有清晰表达有关玻璃险的内容。听了双方的陈述,执法人员认为该4S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该法第五十五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经调解,4S店支付了孙先生1200元,并保留了有关玻璃险协议的相关内容。孙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鉴此,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购买像汽车、房屋等大件大价值的商品时,应对需要签名的条款协议仔细阅读,询问清楚相关问题,保留发票、合同、“三包”凭证等相关消费单据,以备不时之需。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为何凭空多了 一个“玻璃险”? 2017-05-08 2 2017年05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