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集体合同 坚守契约精神
■阮向民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命题面前,契约精神渐成高频热词,它强调的不仅仅是道德信用,也是法律和制度约束。
劳资关系中,最常见的问题大致就是两个方面,一是契约订立的粗放,二是契约执行的走样。就前者而言,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劳资合同的确立已然成为常态。就后者而言,合同的执行是否到位而不失位,问题依然不少。
工会主导下的工资集体协商如今在很多企业不断普及,实践证明,通过劳资双方面对面地协商沟通,明确双方的诉求点,通过双方的利益博弈,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并且以集体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对双方的权益都是一种有力的保护。
协商是一种最常见的社会治理手段,尊重并执行协商的结果,如此便成了一种社会契约。这就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是个体还是集体,都得遵守社会契约。但现实也许并不会如此简单而完美。虽然白纸黑字锁定了双方权利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职工依旧处于弱势的一方,在一些案例中,企业以各种理由,甚至是“莫须有”的强词夺理,轻而易举地将协商结果赋予另一种“解释权”,契约精神一旦偏离,那么协商以及合同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
由此,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餐饮行业在去年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基础上,今年再加一道“保险”,出台工资专项合同评估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工资支付区间标准、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加班费标准等逐项进行评估,并将职工满意度以40%的权重纳入其中,这是对职工权益的有效保护,更是对集体合同契约精神的坚守。
在契约精神尚未在一些企业、一些局部成为主流意识的前提下,通过行业协会、行业工会、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守护契约精神,倡导契约精神,是审时度势的选择,也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工资集体协商这得来不易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