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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谁说“醉驾入刑”松绑了

  ■朱泽军

  这些日子,有关“醉驾入刑已经开始松绑了”等话题,在坊间传的颇有些热闹。“醉驾入刑”真的松绑了吗?认真阅读、全面理解今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有关危险驾驶罪,即俗称的“醉驾”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等内容,它只是对《刑法》相关规定的重申,何来“醉驾入刑”松绑之说?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以来,司法机关为维护广大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和拥趸下,严格执法,一以贯之地依法惩处“酒驾”和“醉驾”。随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渐成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就连许多未成年人也懂得了这一常识,它使酒后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然而,当下仍然有人为几滴杯中酒在铤而走险。因为“酒驾”“醉驾”而引发的车毁人亡事件,依旧层出不穷地发生在人们生活中,人民法院每年审判的涉及“醉驾”案件、公安机关处置的酒后驾车案件,依旧居高不下,治理酒后驾驶形势不容乐观。显然,在这一严峻形势下,认为法律为“醉驾”入刑松绑,全然不符当前打击“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客观实际。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毋庸置疑,这些规定精神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理所当然也包括对危险驾驶罪的“醉驾”处罚。换言之,只要“醉驾”行为符合法律的这一规定,一样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该《指导意见(二)》中重申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规定,恰恰是为了更加精准地打击“醉驾”行为,使“醉驾”者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与其应得到的刑罚处罚相适应。

  劝告那些对“醉驾”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法律对醉驾的高压处理有所放松”者,千万不要误读了法律,否则将会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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