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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你了解多少?

本报记者带你解读省级地方标准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近日,由省质监局、省编办等部门制定的《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省级地方标准正式发布实施,这一实质进展使得政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基础工作迈出坚实一步。

  如何定义“最多跑一次”?《规范》指出“最多跑一次”是指通过优化办理流程、整合政务资源、融合线上线下、借助新兴手段等方式,群众和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府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过程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应为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中的事项。行政权力事项主要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负有申报、报送等义务的行政行为(例如:税款征收实行纳税人申报制度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除法律特别的制度设计外,不宜列入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主要为:需要群众和企业提交办事申请、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事项;基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提供的商业性服务事项,不宜列入事项清单。

  《规范》还明确了“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包括:打通办事环节,建立办事规范和办理流程;梳理办事事项,清理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建立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实行“一窗受理”;设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设立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实行“一号接听”;深化审批改革,提升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体系化;服务指南规范化。

  制度建设方面,《规范》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应包括首问工作人员给群众和企业完整答复或有效答复途径,引导群众和企业到相关窗口办理等内容;限时结办制度,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能当场办结的,应立即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告知承诺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办理依法不予受理、批准的事项,应书面告知群众和企业,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决定。

  咨询服务方面,应对群众和企业的咨询,一次性作出明确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告知群众和企业答复时间及其他咨询途径。现场咨询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群众和企业作出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网址、服务指南及其他需要查询的相关服务内容。

  此外,《规范》还明确了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网上服务、现场服务、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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