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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有偿搜救”的 意义在于警示导向

  ■阮向民

  6月1日起,修订后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旅游组织者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活动,一旦被困要求救援,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不仅需要自掏腰包承担相应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罚款。安徽省旅游局表示,并不是全部救援费用都要被救者支付,而是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6月1日《北京青年报》) 。

  关于驴友“野游”遭遇险情以致动用公共资源救助的费用承担问题,这些年来相关的讨论一直在延续,其实责任边界的厘清并不存在复杂的争议,虽说探险精神是人类得以发展的重要禀赋之一,但“野游”式探险是基于自身的生理挑战或者健身需求的行为,有时候甚至异化为一种“逃票攻略”,并非是科考等出于公共利益的探险行为,因此其行为本身并不能理所当然地受到公共资源的庇护。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因此,“有偿搜救”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存在争议点。

  但是,“有偿搜救”在实施过程中可预测的倾向性问题,不得不引起关注。去年10月6日,山东籍男子石某随驴友团队从木里违规穿越至亚丁,出现严重高原反应,同伴向景区求助。然而,在了解景区有偿搜救制度相关条款后,他们并未选择有偿搜救。之后,与景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景区派出所等组成力量前往事发地搜救。但找到穿越团队时,石某已因高原反应严重,引发并发症离世。

  因为第一时间主动关闭“有偿搜救”大门而终遭罹难,自然是一出追悔莫及的悲剧,但依据人们的生活经验,在遇到险情且无法准确估算风险程度时,不可能轻易抛下对搜救费用的敏感,一旦施救方开出的价码超出预期,甚至超出自身承受能力时,选择铤而走险拒绝施救并非是不可能的现象。

  从这个角度说,新版《安徽省旅游条例》对于此类搜救行为设置了救助人承担费用的条款,但具体到费用核定、给付方式并未给出说明。常识告诉我们,野外救助所动用的人力物力往往是巨大的,在特殊地理环境下甚至需要借助于直升机等大型设备,由此带来的搜救成本之巨可想而知,如果遭遇险情时为搜救费用讨价还价,在命和钱的博弈中纠结,又将带来怎样的后果?

  生命至上是普世价值观,“有偿搜救”应该遵从于这一原则,其目的不在于让救助者为自己的任性赔得倾家荡产,而是在于制度的警示导向。对违规“野游者”实施“有偿搜救”,首先是告诫其违规行为的警示性教育,然后才是对空耗公共资源的制度性补偿。简言之,既要让违规者付出成本,也要让搜救在无障碍中施行,这应该是“有偿搜救”的立法精神所在。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有偿搜救”的 意义在于警示导向 2017-06-03 2 2017年06月03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