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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中共中央印发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上接第1版)

  《意见》强调,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领导督促检查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妨碍、干扰、阻挠督促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以及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失职失责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意见》强调,要强化各级党委的督促检查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形成抓落实合力。各级党委要将作决策、抓督查、保落实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党委书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要亲自抓督促检查工作;党委办公厅(室)要切实履行抓落实基本职能,主动谋划、加强协调;党委工作部门、党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将督促检查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努力建设对党忠诚、敢于担当、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党委督促检查干部队伍。


浙江工人日报 工报视野 00004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2017-06-06 2 2017年06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