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系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6人接受党纪或政纪处理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记者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批复结案。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9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6人,给予诫勉谈话人员7人。
灾情牵动各方
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以下简称足馨堂)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本报曾作报道)。
2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省电力公司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弄虚作假通过消防审批
事故调查组查明:足馨堂系个体工商户,有股东4人(徐挺强股份45%,厉海笑股份40%,熊守信股份10%,许玲玲股份5%)。
2016年1月13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并抽中该备案项目为检查对象。经现场验收,执法人员发现有三间汗蒸房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等问题。
2016年1月31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复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016年3月,中介人朱平宰主动联系厉海笑为其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并口头约定办理费用19万元用于安装有关消防设施、问题整改、开业前相关工作以及支付相应报酬等。在验收复查前,经与厉海笑商量,朱平宰叫来电工拔除了汗蒸房配电箱接线,厉海笑在汗蒸房内布置躺椅等足浴设施,并拿掉有汗蒸名称的牌子,表面上布置成足浴包厢,实际上并未拆除汗蒸设备。
2016年4月2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再次受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经现场验收和拍照,认定第一次验收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5月9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评定消防验收合格。
使用有严重质量问题电热膜
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成尔公司)系足馨堂汗蒸房装修采用电热膜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郑浩哲。
据调查,浩成尔公司销售的大部分电热膜,均未委托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而是通过伪造检验报告,提供给客户。
为足馨堂装修施工的东方尚雅(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尚雅),是北京一夫尚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一夫尚唐)负责人王刚注册的公司。“东方尚雅”在2015前施工所用的电热膜均从浩成尔公司进货,总共700多卷、价值150万元(销售记录已被销毁),其中,2014年购买的这批电热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5至2016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批电热膜的多家门店汗蒸房出现起火现象,与足馨堂使用的为同一批电热膜。
经查,由于“东方尚雅”没有取得消防审批许可必需的建筑装修和消防工程等资质证书,2015年10月,厉海笑通过支付报酬,委托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到足馨堂实地测量和补制图纸(现场汗蒸房在设计和竣工图纸中均画为足浴房),并为足馨堂申报消防审批手续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等,实际上2家单位并未参与足馨堂装修设计与施工。
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直接原因是,足馨堂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调查组认定,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火灾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厉海笑(法定代表人)、熊守信(经理)、徐挺强(最大股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朱平宰,协助足馨堂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消防审批许可,并收取报酬,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王刚,“一夫尚唐”、“东方尚雅”的实际控制人,违规无资质从事装修设计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倪庆云,“东方尚雅”股东、工程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关荣林,“东方尚雅”工程部工长,系足馨堂整体装修施工项目和售后维修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张俊敏,王刚之妻,“东方尚雅”公司财务,妨碍事故调查工作,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郑浩哲,浩成尔公司法人代表,系“东方尚雅”施工所采用电热膜的供应商,伪造检验报告、假冒韩国品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对其他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 决定给予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正南(原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
2. 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吴凌(原天台县委常委、公安局长)行政记过处分。
3. 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华辉行政记大过处分。
4. 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李华(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行政撤职处分。
5. 决定给予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马灵光(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行政降级处分。
6. 决定给予台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组教科干事高云鹏(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行政降衔处分。
(三)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给予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坚(原天台县委书记),三门县委书记杨胜杰(原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天台县委书记管文新,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潘军明,天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崔波,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益军,天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梅东晓诫勉谈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