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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权益 绝不含糊

兰溪市总工会发出首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朱晓杰报道 维护职工的权益绝不含糊。7月4日,兰溪市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兰溪市永氏绳业加工厂发出了《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该市首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请市总工会为我维权!”6月28日,贵州籍来兰溪务工人员姜景玉到兰溪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投诉,要求兰溪市总工会为其维权。

  姜景玉称,自己2016年9月进入兰溪市永氏绳业加工厂做操作工,2016年11月23日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其右食指和中指被机器压伤,送医院治疗后,在家休养至今。现基本治愈,经兰溪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近日,姜景玉多次到加工厂索要拖欠的2个月工资,并协商伤残赔偿事项,但该厂负责人陈永成躲避不见,最后连电话也不接,加之工厂大门紧闭,姜景玉的正当诉求被企业拒之门外。姜景玉无奈只好求助于兰溪市总工会。

  兰溪市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案后,经调查,该企业确实存在违规问题。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于7月4日上午向该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如企业不及时改正,再建议行政部门通过其他手段跟进。

  该意见书要求兰溪市永氏绳业加工厂就“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劳动报酬未及时支付、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这些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和改正措施。该企业负责人陈永成委托代表在送达的意见书上签字,并答应先付清拖欠的工资,再处理工伤赔偿事项。

  为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在我省鲜见?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总工会法工部部长黄孟岳。黄孟岳坦陈,之所以各市(县、区)总工会开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不多,是因为大量的劳动纠纷反映到总工会后都得到了解决,没有必要开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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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必要时,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署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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