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一职工排水沟处 不慎跌伤成植物人
当地法院一审判决道路管理单位承担5%责任
记者冯伟祥报道 今年49岁的张立新是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人,出事前是绍兴一家印染厂的职工。两年前的一个晚上,他喝完喜酒步行回家途中,不慎在镇政府附近的道路边排水沟处跌伤,经路人报警后送至医院抢救,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4万余元。最终,特重型颅脑损伤的他成了植物人。为此,他的家属代他把该道路的管理单位镇政府等单位告上法庭,索赔313万余元。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镇政府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11万余元。
张立新的家属认为,事发时事发路段东侧的排水沟部分未按规定铺上石板,致张立新损害结果发生。该路段归漓渚镇政府管理,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6年8月22日,他们把镇政府等5家单位起诉到绍兴市柯桥区法院,认为这5家单位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应对张立新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要求5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立新313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于2017年1月7日作出了鉴定意见:张立新于2015年1月29日因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癫痫、坠积性肺炎、尿路感染等,伤后经多次手术及相关对症支持治疗。目前张立新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残疾;司法鉴定结论还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提出了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中,永安路东侧的排水沟为明沟,与道路存在一定落差,对于通行的人员或者车辆会造成一定的妨碍,是导致张立新途经永安路时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漓渚镇政府作为永安路的属地管理单位,对排水沟未作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对张立新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立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发前大量饮酒导致其走路时都未能确保安全而摔伤,其自己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综合分析,本院确定漓渚镇政府的赔偿责任比例为5%。另,张立新要求其他4家单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张立新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金额及范围,法院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8项费用作了认定,同时鉴于本次事故使张立新及其亲属的精神受到了一定的创伤,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以上9项合计2203302.89元。据此,漓渚镇政府应在本案中赔偿张立新物质损失110040元[(2203302.89元-2500元)×5%],另赔偿张立新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合计112540元。
今年3月30日,柯桥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柯桥区漓渚镇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立新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2540元;驳回原告张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83元(缓交),由原告张立新负担30608元,被告漓渚镇政府负担1275元。
张立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此案绍兴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张立新的遭遇引起了一些社会好心人士的关爱与帮助。他所在的印染厂老板捐款3万元。社会上不少爱心人士也纷纷捐款,至今捐款额有1.2万元。虽然,这些钱的金额并不是很大,但让张立新家属感受到了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