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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谨防“高温权益”被“蒸发”

十问十答解读职工夏季劳动保护

(资料画片)

  ■记者吴晓静

  “日轮当午凝不去,万国如在洪炉中。”云和41.5℃、丽水41.3℃、杭州41.2℃……日前,我省多地沦为40℃+“重灾区”。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冒着高温酷暑坚守工作岗位,用意志与耐力对抗“烤验”。辛勤工作之余,您对自己的“高温权益”了解多少?千万别让这些权益随着高温“蒸发”,十问十答解读职工夏季劳动保护。

  一、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制订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什么样的高温天气可以调整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高温天停工减工,劳动者工资是否受影响?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是什么?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我省高温津贴的标准是什么?

  各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不同,我省现行的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六、防暑降温饮料和高温津贴能“二选一”吗?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七、高温引起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无特殊保护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九、高温权益受侵害,劳动者该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十、高温权益维护,工会可以为你做什么?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根据《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八)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

  (十)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相关政策来源:《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安健〔2017〕62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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