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其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前,劳动者曾因病住院,且劳动者提出让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那么应以什么期限来计算呢?针对这一困惑,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今年2月6日,从安徽来杭州务工的谢师傅被杭州浚禾贸易有限公司聘用为销售员,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保底工资为3000元,外加提成。今年5月12日起,谢师傅因病住院2个多月。7月27日,谢师傅出院后与公司就病假工资问题发生争执,因协商未果而报警。
当天110联动,当地派出所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动,进行现场调解。起先,公司老板杨某很固执,坚称病假工资可以商量,但因谢师傅出口伤人,不给道歉就不愿支付病假工资。在监察员和民警的共同说理教育下,谢师傅承认话语有些过激,向杨某赔礼道歉。后经调解协商,公司支付了谢师傅5000元的病假工资,并让其继续工作。
可是没想到,原本已经平息的事件再起波澜。当监察员和民警刚准备要离开时,谢师傅又说自己不想在公司继续干下去,并提出自己今年2月6日去公司上班至7月27日提出辞职,这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这下惹怒了老板杨某,双方又起争执。监察员和民警急忙稳控双方情绪,进行调解。监察员经调查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则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除劳动者具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过错行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若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则极易导致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治疗疾病的特殊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综合考虑,谢师傅从今年5月12日至7月26日处于病假期间,贸易公司无需向谢师傅支付双倍工资。
后经双方协商,贸易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向谢师傅支付了总计5000元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