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不得不知道的那些事儿——
试用期劳动争议该如何规避?
律师支招:规范用工,理性维权,避免职场陷阱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我们用几个典型案例来释法解惑。
问题1:没转正劳动合同可不签?
6月16日,隋某入职建德诗冉化妆品公司,公司给予两个月的试用期,考察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月工资3200元,转正后月薪4000元。公司有试用期考核标准,隋某对考核规定签字确认。8月15日,隋某接到公司书面通知,试用期内业绩没过要求,能力不够,为考核不合格,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工资也结清了,却不甘心。他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很努力,是公司的考核办法太严厉,他便找公司理论,无果。于是,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自己工作了两个月,公司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监察员约谈当事双方,公司坚称:隋某作为试用期员工,是要经公司严格考核的,故在考核未通过前,不是正式员工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监察员据理解释:入职一个月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相关规定也包含其中。经一番说理,最后公司支付了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双倍工资3200元。
问题2:试用期的工资谁说了算?
“这是何道理,应聘时说好月工资3800元,可现在工资给我结了才2500元。”8月11日,王某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她于7月1日,到杭州矜伦贸易公司工作,入职应聘时口头约定月薪3800元,试用期一个月,当时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老板说干得好,肯定少不了。可自己干了一个月,觉得公司人文环境不适合自己,故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给她办理了离职手续,工资也结算了。可王某想想自己辛苦干了一个月,公司才给她2500元工资,就找公司老板赵总理论,无果。于是,王某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问清情况后,监察员立马联系了赵总,得知该公司同工种岗位正式员工的工资是3800元,同工同酬,王某试用期的工资应为正式工资的80%,即:3800元×80%=3040元。据理解释后,公司给王某补足了540元的工资差额。
问题3:试用期通不过没经济补偿?
5月13日,从湖南来杭州打工的小曹,入职杭州邦瑞数字科技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薪酬3300元,转正后底薪3900元,外加提成。三个月试用期满,小曹被公司通知试用期不合格,而遭辞退。小曹很珍惜这份工作,遂找公司主管邵某协商,但得到的回应是:这是公司作出的决定。
8月18日,小曹来到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其无故解除的经济补偿。监察员上门调查,公司对于小曹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纯属公司老板说了算,无法提供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为此,这是不合法的,理应支付经济补偿。
后公司支付了小曹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650元。
那么,试用期如何规范用工呢?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余伟军律师提醒:试用期是劳动用工的特定期,一旦入职,一个月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制订相应的试用期考核规定,试用期薪酬应按规定发放,用人单位须依法规范用工。余律师特别指出:眼下,时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入职的高峰,对于初涉职场的劳动者,更要警惕试用期内被侵权,如被侵权,要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