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产妇想剖腹产未果后跳楼悲剧引发热议——
孩子怎么生 到底谁做主?
医生、律师、学者说:产妇有权自己决定!
记者洪菡婷、何悦报道 近日,陕西榆林一医院《产妇喊疼想剖腹产未果后跳楼》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事件在家属与医院多次发声中不停反转。在这件事中,究竟是谁在拒绝剖宫产?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产妇的死亡?目前院方和家属各执一词,事件的真相还在调查中。
但更多人开始关心产妇到底有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如果产妇和家属的意愿发生分歧,听谁的?相关的依据又是什么?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的医生、学者、律师,听听他们的观点。
医生:首要考虑患者意愿
术前签字究竟是怎么个流程?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副科长董晓飞为记者解释道:在实际操作中,医院会把相关情况和风险都告知患者和家属,并首先会征求患者的意见。患者本人只要完全具备民事能力,当然有对医疗行为的决定权,其效力也是最高的;如果不完全具备民事能力,院方再征求其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患者授权人的意见。如果患者和家属的意见产生分歧时,通常会建议他们沟通协商后统一意见;如果患者和家属没有达成统一意见,而且又在比较紧急的情况下,院方会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实施治疗。
杭城某三甲医院政策法规处处长也表示:在产妇坚持剖宫产的情况下,医院应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而不是家属的意见。家属不能替代患者的意见。尤其是疾病紧急的情况下,医院更是应该以患者本人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榆林市第一医院在这件事的处理上,是有瑕疵的。
律师:未遵从产妇意愿当然不对
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祝双夏看到报道后气愤不已,她认为产妇应该享有决定生产方式的权利。“在医院公布的视频中可以看到,产妇意识清楚,是个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祝律师表示医院根据医疗规定进行操作无可厚非,但未遵从产妇意愿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相违背。
“虽然是要求家属同意,但不能将产妇的意见和家属的意见对立起来,大多数情况下产妇和家属的意见是一致的,往往是首先征询产妇的意见并表示同意后,再征得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家属的签字往往代表全家整体的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表示,在征求产妇和家属意见之前,医生都应当把医学上的不同情况和后果告知产妇和家属,医生应当及时根据产妇情况的变化从医学的角度告知产妇和家属不同选择的不同后果,由产妇和家属维持或变更已经作出的决定。同时,在家属监护的空间范围内,家属负有保护的义务;在医护人员监护的空间范围内,医护人员负有保护的义务;但产妇出现新情况,医护人员负有及时告知家属并再次征求产妇和家属意见的义务,“及时”是医护人员应当注意的,因为事关产妇和婴儿的生命。
(下转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