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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200余亿 非法获利5000余万

我省首例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在丽水开庭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李丽杰报道  9月8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史亮操纵证券市场一案,检察机关指控史亮涉案金额200余亿元人民币,共非法获利5000余万元人民币。本案系我省第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史亮操纵证券市场一案系由中国证监会调查终结后发现线索并移交公安部的重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公安部再移交浙江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指定丽水市公安局办理。

  史亮,男,1984年出生,原系杭州霈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因该案于2015年10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1月,该案移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3月23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史亮提起公诉。

  据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史亮按照1∶5的比例向蔡某等10人配资1.3亿元人民币,蔡某等人将本人或亲友的证券账户交由史亮操作,收取固定利息。史亮实际控制使用蔡某等19人的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或通过配资账户组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多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涉案金额200余亿元人民币,造成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使散户投资者跟风买入,意图操纵市场拉升股价,并在高价位卖出股票获利,共非法获利5000余万元人民币。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志军担任审判长,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荷生、公诉一处处长余萍出庭支持公诉。

  在庭审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给予公正判决。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新闻附件:

  一、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什么是“股票配资”?

  出资方在配资方原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资金供配资方用于证券交易,收取相应对价的行为。

  三、什么是“对倒交易”?

  证券市场主力或庄家在不同的证券经纪商处开设多个账户或实际控制多个账户,然后利用对应账户同时买卖某个相同的证券,以达到人为地拉抬价格以便抛压或刻意打压后以便低价吸筹的行为。这也是史案主要的犯罪行为。

  四、什么是“虚假申报”?

  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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