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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员工加班后在家猝死——

沉痛教训能否警醒违法企业?

  见习记者林韬报道  近日,苏州市五旬男子文某加班4个多小时,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后终告不治。文某家属因此起诉用人单位。日前苏州市虎丘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

  最近“浙工之家”公众号以该事件为话题发起了互动,引发了工粉们的热议。

  加班已成“家常便饭”,员工多“被自愿”

  公司与文某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没有强制其加班。但由于该公司实行计件制,文某为了增加收入不得不多加班。正如网友“吴晨”所说:“说职工是‘自愿加班’,实际上也是在生活重压下迫不得已的‘自愿’,这与正常情况下依据自由意志的自愿,不能混为一谈!”

  还有不少工粉感叹,如今加班已经是“家常便饭”,作为员工也很无奈。

  网友“凹脸卜脑壳”就感慨说:“钱不好赚啊!私企、民企有些岗位就是计件的,不加班的话工资是不高的。要想多赚点钱就得加班。”

  网友“小薇”说:“我们公司加班从来不给加班工资。快下班突然说加班,也不提前通知,加班到七八点连晚饭都没吃,却通知第二天早上6点上班,也不算加班。打工者一个字:苦!”

  员工加班后在家猝死,企业需担责吗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在加班后家中猝死,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保障一直是个难点问题。

  在文某一案中,根据被告解释,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知情且同意,故法院认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工粉们也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木子辰”认为,员工在加班后猝死,公司当然要赔偿!因为加班是为了完成公司订单任务,为公司增加效益。员工加班公司也是认可的,而且还超出了加班所规定的时间,所以应当赔偿!

  “稽山爱鉴水”说,法院已审理查明,文某的猝死是因经常超《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加点引发的,可见,企业明显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于法于理企业赔偿20万是应该的。这案例不仅仅是企业深刻的教训,职工也应该知晓:人不可疲劳过度,应劳逸结合,加班加点要量力而行,毕竟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

  关注员工身心健康,工粉献良策

  文某的死亡令人唏嘘,企业和员工都需从中吸取教训。不少工粉认为,企业有义务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员工也要注意缓解工作压力,量力而行。

  “Shopaholic”建议单位应该加强员工的急救意识,在办公室及家中备一些急救药品。

  “马果叶”认为企业要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尽可能减少加班,加强对员工的心理疏导。来自精神上的压力相比身体疲劳常常更沉重,要畅通倾诉渠道,使员工的负面情绪能够及时得到宣泄和纾解。心情好休息好,才能让身体得到彻底放松。

  网友“Mr.K”认为:压力来源于工作强度引发的疲劳感,处理同事关系(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带来的厌倦感,机械化工作带来的厌烦感。下班后我当我的主人,放弃所有上班时的念头。好心情就是对待工作和生活的一种态度。

  “辛永海”觉得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即使单位工作繁忙,员工干活也应该有个度。企业和员工要从文某的悲剧中,吸取血的教训。企业要关爱员工的健康,限制加班,规范加班;员工加班也要视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适可而止。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沉痛教训能否警醒违法企业? 2017-09-13 2 2017年09月13日 星期三